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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股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国际融资服务网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交易地点:国际融资服务网。
第四条 交易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如有变化见网站公告。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五条 股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股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第六条 股权交易出让方须是股权或与股权有关的权能拥有或享有者。企业股权出让方指企业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和对该企业的直接拥有出资权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股权交易受让方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股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四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交易范围为: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股权整体或部分的有偿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有偿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企(事)业单位股权有偿转让;
五、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股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股权的交易活动。
七、其它各类经济实体的股权交易活动也可进场交易。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条 交易方式:
一、协商议价交易。指转让股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挂牌公示后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招标竞价交易。是指转让股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拍卖竞价交易。是指转让股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出、受让方应委托具有代理资质的会员单位填写委托代理协议,并对被代理方的要件进行初审。据实填写股权出让或受让登记表。国际融资服务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出让方或受让方的股权享有资格、法律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的再审核的监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股权交易要件
一、出让方需提供:
1、出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有企事业资产股权登记证复印件;
5、企事业代码证复印件;
6、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出让的决议;
7、出让单位报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
8、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9、国有企业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财政局批复;集体企业提供:股权界定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10、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
11、出让标的中涉及土地、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2、出让标的物是否设定抵押、担保的合法证明;
13、企业整体转让需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二、受让方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复印件(加盖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代码证复印件;
5、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受让的决议;
6、受让单位给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及批准文件;
7、受让单位出具其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
三、市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核查合格者准予交易。
第十二条 挂牌上市。
股权交易项目挂牌时间为7个工作日,7天内任何一家收购方只能申请收购不能摘牌签约。
第十三条 洽谈。
客户经过会员、市场及经纪机构中介,就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洽谈。
第十四条 交易成交。
以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为底价,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评估值90%以下的必须按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股权交易方式可采用协商议价、招标竞价、拍卖竞价不同方式确认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公证。
股权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每周二、四下午在国际融资服务网负责人主持下交易双方订立交易合同(一式五份),进行公证。
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的名称、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三、交易标的。
四、交易成交价格及附加条件。
五、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被出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七、交接事宜。
八、被出让企业的职工安排。
九、交易税费的负担。
十、保证金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的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仲裁。
十四、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第七章 自营交易
第十七条 在国际融资服务网进行自营交易的,各自会员单位可委派交易员进场交易,并对交易员的一切交易活动负责。
第十八条 交易员必须经国际融资服务网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交易员证》,并在国际融资服务网登记方能参加交易。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自营买卖企业股权需单独设立帐户,其资金不得与客户资金混用。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自营收购股权,经过“包装”(注入资金、技术、管理等)拆零或拼装后允许再上线交易,但仍需按市场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代理交易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交易是指经纪机构会员单位接受其它单位(客户)的委托并指派其交易员在国际融资服务网代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纪组织,不得登陆国际融资服务网从事股权经纪业务。需要交易时,只能委托经批准具有代理资质的会员单位及具有股权经纪资格并通过市工商局年检合格的经纪机构代理交易。
第二十三条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必须对被代理方负责,代理机构有为其客户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代理机构同时接收同一标的的出售和收购委托。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委托期内将成交情况通告客户如在有效委托期内未能成交,则委托代理关系自动解除。
第九章 报价
第二十六条 股权交易采用报价方式。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报价。
第十章 结算与交割
第二十七条 股权交易的结算必须在国际融资服务网统一结算。
第二十八条 国际融资服务网结算在银行开设资金结算专用帐户和统一结算帐户。
第二十九条 股权交割应以出让方和受让方所委托的经纪机构代行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保持转让股权的完整,确保转让标的内容的一致性。搞好股权的移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际融资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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